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盐城市哲学社会科学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佚名   审核人:    信息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04-18

盐城市哲学社会科学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盐城市哲学社会科学课题(以下简称“社科课题”)规划和研究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盐城市社科课题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繁荣发展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

第三条 盐城市社科课题包括市政府社科奖励基金项目和市社科应用研究课题及其他由市社科联委托或合作实施的课题。

第二章 课题指南与申报

第四条 市政府社科奖励基金项目和市社科应用研究课题以《盐城市市政府社科奖励基金项目和市社科应用研究课题申报选题指南》(以下简称《课题指南》)的方式及时公布,其他课题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五条 为了使选题的设立更好地服务于市委、市政府决策,《课题指南》的制定,一般采取发布征题公告、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集选题,并将征集到的选题呈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圈题或命题。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意见,市社科联研究确定《课题指南》,《课题指南》突出引领全市社科工作者回答盐城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理论和现实问题,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为党和政府服务,为人民立言。

第六条 《课题指南》发布后,面向全市社科工作者接受申报,各大中专院校的项目申报书由各校科研处(社科处)统一报送市社科联;县(市、区)项目申报书由县委宣传部或社科联统一报送市社科联;其他单位及个人的申报材料可直接报送市社科联。

第七条 课题申报从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受理期限以当年申报通知发布时规定的期限为准,逾期不再受理。

第八条 承担课题申报的负责人,须待上一年度社科课题结项后才可申报新年度课题,申报者不可同时主持两个及以上项目,项目组成员不得同时参与两个以上项目。

第三章 立项与管理

第九条 课题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制,评审贯彻民主、科学、公正、择优的原则。建立专家库,并动态更新充实本市具有较高政治素养并在某一学科研究或实践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担任主要或分管职务的领导和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参与立项评审,当年度专家评审组成员不得申报当年度课题。

第十条 市社科联负责组织市社科课题的立项评审。

(一)资格审核。市社科联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初步审查,对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予以受理。

(二)组织评审。课题立项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评审组由5位以上(含5位)专家组成,须有三分之二成员出席才能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表决同意立项方可立项。

(三)确定立项。根据专家评审情况,召开市社科联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建议立项课题,向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经审定同意后公开发布立项课题通知。

第十一条 社科课题立项须符合以下标准:

(一)选题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可为各级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参考,或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有助于学科的建设和发展。

(二)项目承担者对本项目研究领域的学术前沿把握准确,研究的基本思路和方法科学,观点明确且论证充分,具有创造性。

(三)项目组成员结构合理,并具有较好的前期研究成果,经费预算合理。

(四)项目研究预期有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成果有出版、使用、推广的可能。

第十二条 立项通知发布后,研究周期严格执行通知明确的时限要求,及时完成课题研究任务。

第十三条 市社科联对课题实行中期检查制度,检查项目的进度和质量,主要检查市政府社科奖励基金项目中的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以及其它委托或合作研究的专项重点课题。

第十四条 各课题组所在单位或课题组负责人承担课题进度管理的责任,对在研的课题进展情况要及时追踪检查,及时了解督促,强化动态管理。

第四章 课题结项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市社科联组织专家对其最终成果的意义、质量和水平进行鉴定,鉴定通过后方能予以结项。

第十六条 社科课题的最终研究成果形式一般分为专著、论文和研究报告,其结题条件要求分别为:最终研究成果为专著的须公开出版;为论文和研究报告的须在期刊(包含内刊)发表。

第十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直接结项:(一)获得市级以上领导(须为本市、本省领导)批示;(二)在国内核心期刊和中央、长三角主流媒体上公开发表,并标注“盐城市市政府社科奖励基金项目或盐城市社科应用研究立项课题”等字样;(三)在《盐城工作》、《黄海学坛》、《社科咨政》上发表。

第十八条 结项成果要体现问题导向和可操作性,体例完整,字数要求为专著10万字及以上,论文和研究报告5千字以上,必须原创,不得抄袭,文责自负。

第十九条 课题结项时间以当年发布的通知为准,课题须按时结项,如申请延迟结项,最长延期半年,延迟结项的课题负责人不得申报新年度课题,半年后未结项视为不得结项。

第二十条 结项材料须提供课题研究成果一式五份,研究成果已公开发表的须提供期刊复印件1份。申请直接结项的课题仍须填写《结项审批书》,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最终成果上报。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社科奖励基金项目结项评审由市社科联负责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可吸纳外地专家通讯评审,每项成果准予结项须至少3位专家集体鉴定,三分之二专家同意方可提请结项,市社科联根据专家意见审核把关,研究决定是否准予结项。市社科应用研究项目须3位以上专家鉴定,三分之二专家同意方可提请结项,并根据成果质量按特别优秀、优秀、良好、合格或暂缓结项分档定级,提出评审结项意见,市社科联根据专家意见审核把关,研究决定获奖项目,以奖代补给予适当资助。所有结项课题及时予以公示。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和市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有利于促进科研人员开展社科基金项目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十三条 课题资助经费由市财政专项拨款,用于资助市社科课题研究,课题资助经费的分配和划拨按市财政要求规范进行。

第二十四条 课题经费在课题结项后一次性拨付。其中市政府社科奖励基金项目重大项目经费下拨到课题承担单位的银行帐户,不分拨给课题组成员个人;一般项目经费拨至个人银行账户;市社科应用研究课题实行结项、评奖一并进行,以奖代补,奖补资金拨至个人银行账户;其它联合课题、委托课题等经费拨至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鼓励课题组负责人所在单位对课题研究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第二十五条 市社科联从市财政专项拨款中提取不超过总额的20%的经费用于课题管理和本办法第七章确定的激励项目。相关课题经费支出,应明确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和报销规定,落实经费统筹使用、分配和管理。支出范围包括:专家评审费,出版印刷费,会议费,劳务费,资料图书费,办公用品费,调研差旅费,邮递费,成果推广和转化费用,特别激励费用。

第六章 课题成果的推广和转化

第二十六条 市社科联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承担课题成果宣传和推广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市社科联承担并建立相对稳定的宣传推广渠道,充分利用刊物、网站、新媒体等,加强对市社科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及时摘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凡正式出版或发表的市社科课题结项成果,其著作权和版权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办理,市社科联对成果可非经营性免费优先使用。

第七章 激励和惩戒

第二十九条 结项课题成果发表并标注“盐城市市政府社科奖励基金项目或盐城市社科应用研究立项课题”,产生良好效益和社会影响的,视情按本办法给予特别激励。

第三十条 对下列情况额外给予科研人员3000元激励性奖励。

(一)最终成果得到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

(二)按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收录来源期刊目录”,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的成果;

(三)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求是》、《新华文摘》、《新华日报》、《解放日报》、《群众》等重要期刊上发表。

第三十一条 鼓励投稿《黄海学坛》、《社科咨政》,立项课题成果以及立项不资助课题成果刊发后获得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的,市社科联将给予2000元稿酬奖励,市委市政府其他领导肯定性批示的,给予1000元稿酬奖励。

第三十二条 在人民网、新华网、学习强国等主流网络媒体上发表,获得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的,给予1000元稿酬奖励。

第三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市社科联审批后,撤销项目,凡被撤销的项目,均不再拨付项目资助经费。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二)结项成果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三)擅自更改研究内容和计划;

(四)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同意延期后仍不能完成研究任务;

(五)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八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328日起施行,由盐城市社科联负责解释

盐城市哲学社会科学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Copyright© 2022 All Rights Reserved. 盐城工学院-社会科学处  苏ICP备1103718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