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意见》释放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作为党的大政方针、不会变也不能变的强烈信号,提出了总共31条具有很强针对性的“干货”举措。
改革开放四十余年,发展民营经济的重要性已是耳熟能详,通俗而言即“56789”:民营经济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越是宏观经济遭遇波折、群众生活面临困难的时候,民营经济越能发挥其“救场”的“烟火气”作用。《意见》将民营企业当成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不可或缺的“家里人”,宛若民营企业的“一封家书”,从三方面“呵护备至”。
一是超越身份保护,强调平等保护。身份保护是指坚持身份差别条件下给予民营企业产权与发展的保护。比如强调民营企业的“民营”身份与国有企业的“国有”身份高低有别,某些领域只能国有企业进入,民营企业则施以或多或少的限制,在此前提下,方给予民营企业经营上的保护。身份保护本质上与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格格不入,让市场对于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就应超越对于民营企业的身份保护,采取一视同仁的平等保护,也即在市场这一“天生的平等派”面前,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可以同台竞技,无歧视进入市场并参与竞争。《意见》“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部分起始两条,即为“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要求“稳步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建立市场准入壁垒投诉和处理回应机制,完善典型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机制,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强化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这些表述鲜明体现出党中央、国务院对于民营企业平等保护的意图和决心,说出了民营企业心声,顺应了市场经济要求。
二是给予政策支持,叠加制度保障。民营企业数量众多,并且不乏技术领先、资本雄厚的规上企业,但总体上仍以小微企业居多,2016-2020年,全国实有各类市场主体中,几乎清一色为民营的小微企业占比从94.1%增长到96.8%。惟其小微,故而体质孱弱,成长阶段需要政策扶一把、送一程,这并非破坏市场公平竞争,恰恰是为了帮助小微民营企业更有能力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意见》第五到九条均是对于民营企业的政策支持条款,强调完善融资支持政策制度、完善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强化人才和用工需求保障、完善支持政策直达快享机制、强化政策沟通和预期引导等。但政策支持不是长久之计,或者不能触及根本,更需为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加持制度保障。2022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就强调“要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意见》第十至十四条就详列了“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构建民营企业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完善监管执法体系”“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等条款,应可期许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必要、充分的制度保障,营造良好稳定的预期。
三是不可失之于宽,不可失之于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按照中国人交往之道,“自己人”就应待之以“家里人”,既如此,对于民营企业就应“宽严相济”,失之于宽,或者失之于严,均非对待“家里人”或“自己人”的应有态度。《意见》即体现对于民营经济宽严相济的良苦用心。“宽”体现于“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持续营造关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社会氛围”这四部分各条款,悉数给予民营企业发展环境、公共政策、法律制度、社会氛围等方面关护。“严”既体现于“着力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部分所寄予民营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参与国家重大战略等深切厚望,提出了民营经济须在中国式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征程中肩负重要使命与责任的更高要求;又体现于重申民营经济发展“两个健康”要求,因为资本毕竟有消极作用,必须防止其野蛮生长,民营企业人士也须严格要求和不断提升自己。就此,《意见》第二十到二十五条就提出了“依法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健全民营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建设机制”“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等引导实现民营经济“两个健康”的相关政策路径。
(作者分别为中国矿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南京市鼓楼区委党校副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