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被首次提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城市群区域协调发展在社会民生领域的集中体现,既是区域协调发展的核心内容,也是实现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任务,在实施过程中呈区域内外带动式发展的路径依赖。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应紧扣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扎实推进长三角城市群“一极三区一高地”的一体化战略纵深发展。
长三角城市群基本公共服务利用水平与服务推进进程呈非均等化发展态势。长三角作为我国经济发展与改革开放新高地,城市群基本公共服务整体处于较高水平。聚焦《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基于不同服务对象划分的不同公共服务领域分析发现,长三角城市群基本公共服务整体上呈城市内部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利用水平不一、城市群间的数量均等化推进较快而质量均等化推进缓慢的发展态势。
首先,在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方面,长三角城市群的基础教育服务资源空间差异仍然存在,极化特征较为明显。具体来看,对比分析长三角各城市基础公共教育设施建设水平,在基础教育机构数量、规模及师资队伍配置方面,上海拥有的基础教育机构数量规模远超城市群内杭州、南京、宁波、苏州、合肥等其他中心城市。
其次,在基本公共医疗服务方面,长三角城市群公共医疗服务水平基本形成了以上海为轴心,以沪宁—沪杭为轴线向外递减的圈层结构。城市群总体来说具有较高的公共服务能力,但在空间分布上,圈层结构的“一轴心两支点”(上海、南京和杭州)不仅在医疗服务数量上远超其他城市,在执业医师资质等资源配置上也呈现较大优势。
最后,在基本公共社保服务方面,近年来,长三角地区建立了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合作机制,搭建了长三角地区养老保险数据交换平台,试点开展了长三角社会保险服务“一网通办”。然而区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政策仍存在较大差异,尚未完全实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三个目录的统一,在更广范围、更深领域推动医保待遇同城化方面还有较大提升空间。
长三角城市群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的三重发展桎梏。尽管长三角城市群在全国处于较高的公共服务供给水平,但发展过程中供给不均、贫富不均、社会分化等体制机制建设与治理能力差异问题仍是实现长三角高质量发展的桎梏。
首先,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的本质在于经济发展水平间的差距。我国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中,公共服务分布于各级政府的不同部门之中,而城市群中的核心城市上海与周边城市之间、城乡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公共服务供给数量以及质量具有明显的分散性和不连贯性,进而引起长三角城市群中不同水平城市之间的基本公共服务人均供给机会和效率不均等。
其次,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的重要表征在于财政体制机制的不健全。财政体制集权化与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地方化之间存在冲突,纵向中央财政支持和三省一市横向互助式的转移支付总体财政设计存在缺陷。安徽、苏北以及浙江中南部地区人均公共产品资源配置仍显不足,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长三角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
最后,政府间治理理念、治理能力的差异是导致非均等化的直接原因。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型尚未完全成功,长三角城市群内各政府在城市治理理念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方面差异较大,部分地方政府部门容易出现权责模糊、互相推诿、效率低下以及缺乏有效监督等问题,这些成为城市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的重要障碍。
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战略下城市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推进路径。加快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一体化,对破除人才流动障碍、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长三角城市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是动态的变化过程而非恒定的结果,其主要推进路径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深化数字技术的融合应用。改变“供给均衡”传统思维,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化技术,建立以城市群为空间尺度单元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进而既实现不同城市人口密度下的差异化动态配置,也可以推动实现公共服务资源在城市群及更大空间范围内的共享,从公共服务的需求侧助推实现以人为本的城市群协调发展。
二是优化转移支付的地区分布。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战略下基础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根基在于中央财政支持与转移支付机制的建立。一方面,当前中央财政“以支定收”的兜底原则是长三角区域发展的重要支撑,应进一步完善纵向转移支付,将财政资金向欠发达地区基层财政倾斜。另一方面,应探索制度化的横向互助式转移支付机制。
三是强化绩效考核的引导作用。虽然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已取得显著成效,但各级地方政府因自身绩效考核目标往往忽视城市群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效益,导致跨区域合作的动力缺失。因此,必须共同建立起以合作共赢为主旨的跨行政区公共服务绩效考核机制,将城市群基本公共服务协作等纳入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评价指标,强化对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落实的监督与问责。
(本文系教育部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施效度与实现程度研究”(18JZD047)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