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关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是转方式调结构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对于一国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只有在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基础上,让大部分人进入中等收入群体,才能实现全社会共同富裕的目标。
中等收入群体的基本内涵和“扩群”的重要意义
中等收入群体是一个地域在一定时期内收入水平处于中等区间范围内的所有人员的集体。人们习惯将社会收入分层结构划分为低收入群体、中等收入群体和高收入群体。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反映了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结构的健康程度。中等收入群体比重高的国家或地区,大多数是稳定的、积极的、向上的。通常来说,以中等收入群体为主体的橄榄型社会结构,是摆脱贫困、免于贫穷、实现了小康生活、生活不断宽裕的社会;是收入增长稳定、基本公共服务得到保障,不同地区、不同个体间生活质量总体相似,居民间、城乡间和地区间差距不大的社会;是免于恐惧、诚信友善、公平正义、享有尊严、精神富有的社会。显然,这样的社会结构有赖于中等收入群体的相对规模占了社会主体的大多数,这样的结构一旦形成,不仅经济的稳定性较好,社会和谐程度也将大大提高。
目前,中等收入群体在界定标准上大致有两种:一是基于“绝对标准”界定,即通过确定收入水平或消费水平的上下阈值来界定中等收入群体;二是基于“相对标准”界定,即通过设定收入中位数的上下浮动比例确定中等收入群体。基于“绝对标准”,国家统计局把家庭年收入在10万元到50万元之间的群体定义为中等收入家庭,据此估算出我国中等收入群体约占总人口的28%,这也是目前经常提及的我国拥有4亿中等收入人口的来源。基于“相对标准”,以28个欧盟成员国居民收入中位数的60%-200%作为中等收入群体标准,2018年我国中等收入人数为3.44亿,比重为24.7%。无论怎么看,我国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在数量上是巨大的,但比重还是偏低。
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事关实现共同富裕。2021年,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就扎实促进共同富裕的现实基础、重大意义、基本原则、要求条件等作出说明和部署,强调要“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可见,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是推进共同富裕的必要条件。当前,我们正在积极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恰恰是实现这一战略循环的关键。只要有了足够规模、消费力强的中等收入群体,国内循环就必然成为经济循环的主循环,在国际循环中也越不容易受制于人。此外,中等收入群体还是经济社会稳定的物质基础和重要力量。有关分析证明,不同群体的收入占社会总收入的比重与社会稳定呈正相关关系。一般来说,低收入群体的比重越低,社会越稳定;低收入群体的比重越高,社会越不稳定。如果一国社会结构中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占主体,可以有效地分散经济风险,缓解外部冲击,增强社会承受能力,维护社会稳定。
精准推动更多人群迈入中等收入行列的路径
一方面,精准识别能够迈入中等收入行列的潜在人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抓住重点、精准施策,推动更多低收入人群迈入中等收入行列。”可见,借鉴“精准扶贫”的方法,科学界定“潜在中等收入群体”,分类设计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措施,是加快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有效路径。具体来看,具有一定劳动能力但存在收入较低或收入不稳定情况的群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新毕业的大学毕业生。他们有比较专业的知识和技术,主要困难是从小城镇或农村进入大中城市买不起住房,家庭能给予的帮助有限。如果采用共有产权房等政策措施,就能够减轻其家庭负担,助其早日进入中等收入群体行列。二是城镇产业工人。他们多数在企业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稳定的工作,部分已经成为或接近成为中等收入者。对这部分人群,收入分配要多向个人倾斜,提高个人收入水平。三是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有一定知识、能力和家庭经济基础,但是创业面临很大失败风险。他们最需要的是降低创业成本、经营成本和各种税费,加强职业辅导,减少失败风险。四是基层公务员和基层企事业单位职工。基层一线公务员是联系党和人民的纽带、是政策的“传话筒”。基层企事业单位职工是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的“生力军”。要关心他们的冷暖,掌握基层干部的思想动态,注重基层人员的教育培训,切实将各项工资福利政策落实落细。
另一方面,着力解决影响低收入人群迈入中等收入行列的问题。能够迈入中等收入行列的潜在人群虽然面临的问题不尽相同,但存在的困难却具有一定的共性。针对存在的共性问题,必须精准施策、精准解决。一是努力解决住房问题。目前城市房价高位运行,与此相关的大城市高校非当地生源毕业生、进城务工人员甚至几年交不起购房首付。对保障性住房在租售同权基础上探索租购转化,允许保障户把租金转化为购买资金,在交纳租金达到购房额后能够转化为自有产权户,实际上相当于不交首付的购房户,只不过计算方式更为灵活。对部分群体购买住房实行担保政策,允许通过不交首付、延长还款期限、欠款还清后取得全部产权的方式,引导购房困难户自食其力,增加其获得感。二是努力解决收入问题。“潜在中等收入群体”最需要的是增加收入,既要增加工资性收入,重点对城市务工人员所在的企业、自由职业者所在的平台,落实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让职工通过正常渠道表达诉求,增加劳动收入;也要增加经营净收入,通过支持大学生、复转军人、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创业,使更多人学会独立经营,增加个人收入;还要增加财产净收入,通过普及理财知识,增加相关群体的财产增值收益。三是努力提高社保水平。针对目前城市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存在参保率低、保险项目欠缺、保障水平低、不适合城市务工人员流动性强的问题,可采取一些措施,比如探索为城市务工人员建立实名制、终身制、多种保险于一体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工作流动时异地使用;探索城市务工人员农村“新农合”与城镇医疗保险合并制度,提高医疗保障补助标准;探索自由职业者享受政府和社会提供保障的办法,增强其稳定感和获得感。
提供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的政策保障
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必须坚定不移落实党中央要求,坚持有质量有效益的发展,保持宏观经济稳定,为人民群众生活改善打下更为雄厚的基础;必须弘扬勤劳致富精神,激励人们通过劳动创造美好生活;必须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处理好政府、企业、居民三者分配关系;必须强化人力资本,加大人力资本投入力度,着力提升教育质量,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必须发挥好企业家作用,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化解困惑,保障各种要素投入获得回报;必须加强产权保护,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企业法人财产权保护,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增强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感。
一是在“做大蛋糕”基础上“分好蛋糕”。“做大蛋糕”是“分好蛋糕”的前提,“分好蛋糕”反过来能凝聚多方力量,把财富的蛋糕继续做大。二者本是缺一不可的,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走共同富裕之路,只有在生产力充分发展,同时分配政策更为公平的条件下才能实现。从宏观层面看,要处理好居民可支配收入和人均GDP之间的比例关系,从有利于尽快形成和扩大稳定的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的角度研究收入分配问题。从微观层面看,主要是要缩小居民收入差距,平衡好效率和公平、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问题,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把培育和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作为收入分配工作的重点。
二是加大力度保护公民财产权。只有保护公民财产权,才能促进整个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强调公共财产不可侵犯,无疑是必要的、正确的。根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应强调私有合法财产不可侵犯。只有民有,才能民富;只有民富,才能国富;只有国富,才能国强。“有恒产者有恒心”,一个社会,有产者越多,他们所受的法律保护越充分,这个社会的基础就越稳定。当广大民众将自己的利益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之后,一个社会长久发展的动力机制也就形成了。
三是加快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让大部分人进入中等收入群体,要加快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形成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坚决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要调整政府、企业和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比例,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要深化垄断行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高普通老百姓的收入水平;要增加城乡居民中低收入者的收入,逐步形成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努力实现惠及14亿多人口的更高水平、更加均衡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加快推进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进程。
四是努力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占居民总收入的比重,是衡量一个国家市场化和国民富裕程度的重要指标。让大部分人进入中等收入群体,就是要从扩大就业、调整收入分配结构入手,创造条件大力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比重,进一步提升财产性收入在城乡居民收入中的地位和作用。保障居民特别是农民和城市低收入者的收入不断增长,保证有财可理;要提供更多的投资渠道,降低投资门槛,提高居民的股息、利息、红利等财产性收入;要提升居民的理财水平,培养居民多渠道投资意识,提高居民的投资理财水平和抗风险能力;要加强对资本市场的监管,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营造一个更加公开透明的投资市场环境。
五是严厉打击各种非法攫取财产的犯罪行为。让大部分人进入中等收入群体,绝不允许少数人非法攫取社会财富。必须加大对权钱交易、贪污受贿、无偿占有公共财产等腐败行为的打击和铲除力度,坚决打击取缔非法收入和不当获利。严厉打击私营企业经营者偷税漏税、欺行霸市、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不法行为,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严厉打击少数人非法攫取各类财产的犯罪行为与提倡鼓励全社会创造社会财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得来的私有财产是并行不悖的。要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激发全社会的创业活力,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创业机制,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加快推进大部分人进入中等收入群体的进程,达到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信息技术部高级工程师、管理学博士]